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时间:2021-08-09
雇佣合同,是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或其他劳务活动,雇员获得劳务报酬,雇主获得雇员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利益的劳务活动的约定,在民法体系中属于劳务合同。雇主雇佣他人从事劳务活动,本质上就是要通过使用他人劳动扩大雇主的事业范围或活动范围,从中获得更大的利益。雇主对雇员有选任、指导、监督、指挥、管理的义务和权利。
雇佣关系确定后,雇主就是通过行使指导、指挥、监督和管理的权利,使自己既能从雇员的劳务中获取利益,又可防范雇员在劳务活动中可能产生的经营损失。雇佣关系中,雇主处于支配地位,雇员则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雇佣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形式上平等,但在合同履行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主体身份是不平等的。
雇佣合同由于劳动法未明文规定,雇佣纷争暂时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调整。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某项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在民法体系中属于劳务合同中的只完成工作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双方所注重的是承揽人的人力、技术、设备(工具)、资源等劳动条件,劳动条件决定承揽人的工作成果,成果质量具有决定定作人期待的利益保障和承揽人获取报酬的双重属性。
承揽合同具有四个显著的特征:
一是承揽人的工作过程不受定作人监督、指挥和管理,由承揽人按合同标的独自完成工作达到成果质量。
二是承揽合同标的的特定性,承揽人交给定作人的工作成果必须是合同指定的、满足定作人特殊需要的物或产品。
三是承揽人交付定作人的物或产品是合同约定由其独自完成的劳动产物(成果),而不是市场供应采购的物品。
四是承揽合同的纷争只体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作成果的数量质量、交付成果时限和报酬给付、定作标的变更、材料提供瑕疵、图纸和技术要求不符、不合理监督检验、定作物及材料保管不善、留存泄密、中止合同等所造成损失方面的赔偿,一般不涉及人身损害方面的赔偿之争。
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纷争,所适用的法律是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